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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上班企业为何败诉?

  案情简介

  狄某1989年7月中专毕业后分配到某啤酒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厂在经营过程中被其他兄弟单位拖欠了不少货款,后发现狄某平时处事应变能力强且能说会道,即于1996年初派狄某出去追款。1998年4月26日因企业经营机制发生变化,该厂与某饮料厂进行了联营,狄某所在啤酒厂为此召开职代会对原固定工的工作进行重新安置,狄某则被安排到了联营单位某饮料厂工作,但狄某未前去报道,某啤酒厂也未找过狄某要求其回厂工作。2000年啤酒厂在清理职工档案时发现狄某虽不来单位上班,但人事档案却还一直存放在单位,感觉总这样空挂着档案也不是办法,既于2000年6月10日在“某报”上刊登公告,要求狄某自公告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厂办理有关劳动关系事宜,但三十日内狄某未按要求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2000年7月15日该啤酒厂根据原该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狄某做出了自动离职出理,并将其档案转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啤酒厂的出理,狄某不服要求撤销出理决定,安排工作。啤酒厂则认为厂方已通过公告形式通知狄某回单位工作,做到仁至义尽,是狄某自己不按规定回单位报道的,厂方对其进行处理没有违反相关程序既有关法律规定,因此不同意狄某的要求,后经双方协商未果狄某将该啤酒厂告上仲裁。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以该啤酒厂通知狄某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未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而直接采用公告形式违反有关规定,裁决:(1)撤销处理自动离职处理决定;(2)重新安排工作。

  评析

  有些企业在读到这篇案例时也很不理解,往往败诉是因企业处理职工缺少相应的程序,在这里企业特别重视了这一问题为此还在报纸上登了公告,那么什么还说企业违反法定程序而败诉呢?原来有些用工单位长期未按《劳动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不规范用工行为,造成企业人事管理混乱,职工长期不上班,无人过问,之后为了解决这种现象,又对职工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直接登报送达,30日后不管你职工是否知道,档案转走,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为此劳动部办公厅在1995年给吉林省劳动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矿工出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长假、放长假、长期病休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道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其同住成人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因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既是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有寄送达而未用,直接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本案中被诉人未采取直接或邮寄送达方式而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有关通知,因而送达无效。企业还是违反了有关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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