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变更风险的防范
运输合同的变更指的是经合同双方同意,对运输的货物、运期、到站及收货人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更改的法律行为。合同变更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基础,当然不得违反法律。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所以在运输合同变更时,一定要注意双方合意,即必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变更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行为,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案例:
山西省大同市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通过函件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内蒙古的公司出售给大同某公司钢材50吨,货物采用铁路运输的方式。在函件往来的过程中,大同的公司告诉卖方,货发“大同县站”。之后,内蒙古的公司即在海拉尔一仓库发货,发运方在填写铁路运单时,在到达站里填了“大同站”。结果货物运到了大同火车站,而收货人在大同县站却怎么也等不到货物。几经查对,才发现这批货的到站搞错了,之后从大同火车站再拉到大同县站,造成了双方的合同纠纷。
律师分析: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方与铁路运输部门就铁路运输货物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运输部门使用自己的运输设备,采取铁路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并交付收货人,托运人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这里的承运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运输部门,托运人则无资格之限制。
在本合同之纠纷来看,其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条款问题。在本合同纠纷中,造成错发站的原因关键是发货方将“大同县站”写成了“大同站”,一字之差,货物发到了百里之外,教训不可为不深。在此,错发货的主要责任在于发货方,与铁路部门无关,应由发货方承担对收货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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