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热点专栏    雇主维权服务频道    易中天维权官司获评知识产权保护精品案例

易中天维权官司获评知识产权保护精品案例

  灿坤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被侵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临时禁令”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爱乐斯”商标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案,开启了我市法院审理案件借助专家证人的先河;易中天诉海默和长江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易中天打赢侵权官司并获赔偿,对方主动赔礼道歉……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改革开放30周年来厦门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精品案例,此次有十二个案件入选。
  据厦门市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陈国猛介绍,自从1994年厦门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至2008年10月,厦门中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07件,审结941件,结案率93.45,其中调解、撤诉率63.36。今后厦门将着重从刑事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且刑事保护力度大于民事和行政。


  当前新案难案多,审理难度大。厦门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为全省最多,如职务发明专利设计人状告工作单位请求支付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纠纷案及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等案件。这些案件的受理,当时在全国范围内都属少见,对于社会公众及企业单位具有法律教育意义。


  此次选出的十二个精品案件,透视出先进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为我市科技兴市,实施品牌战略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本报特从中选取六个案例以飨读者。


  12个精品案件一览


  1.“东方醒狮”著作权确权案
  ——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出资人之间利益
  2.灿坤公司专利权保护案
  ——首次完整销毁侵权物品
  3.“盛大”驰名商标保护案
  ——告诫人们注册域名不能侵犯他人商标权
  4.“爱乐斯”商标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案
  ——开启了借助专家证人审理案件先河
  5.申请撤销WIPO域名裁决之确认不侵权诉讼案
  ——我省首例确认不侵权纠纷案
  6.杜某不服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禁止经营者注册近似商标作为商品装潢使用
  7.东林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案
  ——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合法权益
  8.蔡某跳槽带走客户信息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案
  ——离职时千万别带走商业秘密,否则就应赔偿权利人损失
  9.黄某、陈某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案
  ——以营利为目的下载音像制品服务将进行刑事追究
  10.邬某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案
  ——给软件盗版者敲响警钟
  11.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犯罪案
  ——对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平交易秩序具有警示意义
  12.易中天起诉海默和长江文艺出版社侵权纠纷案
  ——侵权人主动赔礼道歉、向公众消除影响


  【案例选登】

  “东方醒狮”著作权确权案
  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出资人之间利益


  1981年,雕塑家王则坚接受石狮市政府的委托,应征创作了“东方醒狮”雕塑。石狮市政府表示认可,并出资放大制作成城标“东方醒狮”,矗立在石狮市街头。2000年,王则坚以其是该作品著作权人身份对该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石狮市政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法院认为,王则坚当时应石狮市政府委托创作了“东方醒狮”,双方形成了委托创作关系。同时,考虑到该作品是专为石狮市创作的城标作品,故判决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王则坚所有,而石狮市政府对此城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点评:此案兼顾、平衡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出资人之间的利益。


  灿坤公司专利权保护案
  首次完整销毁侵权物品


  2001年12月,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宁波某公司生产的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与其ZL00302641.8号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遂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的措施,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临时措施”或“临时禁令”。


  法院受理后,作出了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的裁定,并查封了被告库存的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成品及半成品。“临时禁令”实施后不久,被告主动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并在法院的监督下销毁了侵权产品的模具。


  ●点评:此案是厦门法院首次发布“临时禁令”的案例,也是厦门知识产权审判进程中,首次完整地销毁侵权物品的案例。


  “盛大”驰名商标保护案
  注册域名不能侵犯他人商标权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网络游戏企业,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将“盛大”汉语拼音shengda注册为cn域名。法院认为,“盛大”为驰名商标,被告注册“www.shengda.cn”域名,系对原告驰名商标“盛大”的模仿,且没有任何合理理由长期持有而不使用,主观恶意明显,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为此,判决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注销“www.shengda.cn”域名并赔偿损失。


  ●点评:本案裁判依法保护了网络游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告诫人们注册域名不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爱乐斯”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开启借助专家证人审理案件先河


  1993年厦门震旦广告公司应石狮某公司的征集,设计了一组以“爱乐斯”为主题的包括图案、汉字、拼音在内的设计稿件,交给爱乐斯公司。被告未经震旦公司同意,擅自将该设计作为企业标志进行使用,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图案等注册成商标。震旦公司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法院在审理中聘请了专家证人参与庭审,在专家证人对“爱乐斯”商标及企业标志涉及设计专业等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判决“爱乐斯”商标标识及企业标志的著作权人为震旦公司,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点评:本案是一起运用专家证人的咨询意见确定作品著作权人主体的成功案例。


  我省首例确认不侵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新类型案件


  2002年4月,林某注册了ferre.com域名。2004年4月,被告费雷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进行投诉。同年7月,WIPO作出裁决,认定林某恶意注册成立,应将域名ferre.com转让给被告。林某不服,遂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注册该域名行为不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经国际注册的FERRE商标应认定在我国已取得商标权。可林某却选择与被告“FERRE”商标的字母完全相同的“ferre”注册讼争域名,可以认定林某在注册之前已知道“FERRE”商标的存在和知名度,并且有利用被告费雷公司商标的声誉从中获得商业利益,或者误导并吸引网络用户访问其以该讼争域名开通的网站的企图。厦门中院据此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后来二审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中特有的请求确认计算机网络域名不侵权纠纷的新类型案件,是我省首例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


  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禁止使用近似他人商标作为商品装潢


  “五路财神”为第三人所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包装纸、锡纸等。原告杜某将与“五路财神”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用于“五路发财金”锡箔的装潢上准备出口。经第三人投诉,被告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进行查扣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未经“五路财神”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锡箔纸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作为商品装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侵权,判决维持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这是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本案判决通过依法确认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