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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积极推进厦门市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

引  言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无论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历史时期,社会安定都是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前提。社会安定的实现,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最关键、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形成不同的利益倾向,不同利益集团内的人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其关注的问题也各有侧重。雇主最关心的是尽量降低生产成本,保证有序的生产,增强竞争力,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实现更大的发展;劳工及其代表组织--工会最关心的则是自身的权益和利益:让劳动者更多地分享劳动成果,提高生活水平;政府则关注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安定、政局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关系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就难免出现分歧、产生争议,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出决定。劳动关系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实现方式,应保持社会各方面之间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由政府、劳动者、雇主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通过特定的形式开展协商谈判而形成的共同参与决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三方协商始终以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其宗旨是促进政府、劳动者、雇主三方合作,维护劳动秩序,稳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以它独有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来保障社会安定、达到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而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并被纳入民主法制的范畴。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是劳资关系领域三方协商机制正式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标志。国际劳工组织不仅在机构上具有三方性的鲜明特点,由政府代表、工人代表、雇主代表三方共同组成,而且活动宗旨也充分体现了其促进政府、劳动者、雇主合作,共同改善劳动状况,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权益的精神。1996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通过的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建议书》已经被绝大多数成员国所接受并开展三方协商。

    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企业家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我国正在致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国际上的经验表明,三方协商劳动关系机制对于协调不同社会群体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利益平衡、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和谐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厦门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外向型经济高度发展。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劳动关系也日趋复杂、多变。如何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强做大厦门经济特区,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从厦门市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厦门市三方协商机制在机构、方式、内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探索三方机制规范化、法制化,通过三方协商机制,达到三方共赢,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促进厦门市劳动关系的持续和谐稳定发展。

厦门市三方协商机制运行情况

    厦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于2002年7月正式启动,由市劳动局代表政府方、市总工会代表劳动者方,企业(雇主)方代表由市企业家协会、市总商会、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共同组成,四家企业组织轮流担任首席代表,建立了厦门市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这一富有厦门特色的组织架构,适应了当时厦门尤其是企业(雇主)方代表权的实际情况,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肯定与好评,人民日报、新华社都给予肯定性的报道。三方联席会议的成立以及随后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如促进劳工组织、雇主组织的建设、促进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突发重大事件等,对于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厦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了使厦门市企业(雇主)方代表模式与全国乃至各省市一致,2004年,在厦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组建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由市企业家协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总商会以及各行业企业协会共20余家协会,通过平等协商于2004年12月22日联合组建了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秀记同志担任会长。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正式成立以后,经协商,厦门市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中的企业(雇主)方代表市总商会、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同意由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作为我市三方机制中雇主方代表,经三方联席会议200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协商通过,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方)、市总工会(代表劳动者方),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代表雇主方)组成的厦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

    目前,在三方协商机制建设上,从纵向看,市、区两级都已经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并继续向下延伸,部分镇(街)已经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从横向看,建筑业、交通等行业已经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并向工业集中区、企业延伸;从工作内容上看,我市各级三方协商机制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三方协商,共同推进,共谋发展。2002—2003年开展拖欠工资专项活动;2004年配合全省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专项整治工作,市三方会议在全市开展“关爱员工、实现双赢”活动,并将“开展企业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承诺活动”作为活动的主题内容;2005年,市三方会议开展SA8000社会责任认证体系专项调研活动,帮助企业应对SA8000的冲击;在全市积极开展创建和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厦门出口加工区、集美台商投资区、翔安洪氏工业集中区被评为省级和谐工业园区,有力地促进了工业区乃至全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厦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时间很短,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政府、职工、雇主三方来说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通过对四年多来三方机制运行情况的总结和回顾,过去我们做过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工作,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促进三方机制自身的发展建设。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市着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厦门市的三方机制建设从定位到运作上都有进一步提高、完善的广大空间,需要创新思路,以期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和谐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其一,从厦门市三方协商机制的定位上说,代表政府、劳动者、雇主的三方仍未完全摒弃“本位主义”的思想,从市以下各级三方协商机制在认识上仍需要进一步提高,确实把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纠正在实际工作中各自为政,把三方协商工作置于从属或次要的位置的思想和做法,推进三方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其二,厦门市三方协商机制的权威性、代表性有待大力加强。从国际惯例看,三方协商机制虽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或机构,不具有政府的行政权力,但因其在组织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劳动关系立法以及社会经济政策制定,以及对劳动关系协调上发挥的重要作用,决定了三方协商机制不同于一般的议事机构,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但是,在厦门乃至在全国,三方协商机制的代表性在三方内部和外部都受到制约和怀疑,在机制建设最好的市三方会议,其代表性也存在片面性与权威性不足的问题,这也决定了目前的三方协商机制无法完全代表三方各自的利益,其权威性大打折扣,这一点在雇主方尤为明显。由于三方的组织架构在各区、行业、产业不够健全,主体甚至存在缺位,三方机制在乡镇、街道、行业、工业集中区的推进不够顺利,劳动关系的协调存在隐忧。其三,三方协商机制缺乏法制层面上的相应制度措施和应有工作力度、三方机制议定事项只能靠自觉来执行,难以得到有效贯彻。

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和厦门市情的三方协商机制

    三方协商机制的形成和确立,是受一个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所制约的,同时与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息息相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关系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的局部的矛盾,这是中国特色三方协商机制的社会基础;在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但整体素质不高,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势明显。三方协商机制必须致力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积极性。厦门市的三方协商机制必须从以上基本国情出发,从厦门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且符合厦门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法制化程度较高、规范有序运作的三方协商机制。

    明确三方定位,加强三方协商机制的代表性、权威性。

    政府。在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的身份定位是:⑴政府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政府必须通过对劳资关系的协调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三方协商中,政府一方应当紧紧围绕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平衡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指导、引导双方合作互利,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⑵政府是劳动关系的政策制定者和宏观调控者。在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通过推进职工方和雇主(企业)方的代表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研究解决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当事双方合作共赢,从而避免市场经济的弊端对劳动关系的伤害,这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作用。⑶政府是企业与职工两个群体利益矛盾的调节者。政府通过一定的措施,引导双方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达到目标,使劳动关系双方消除分歧、形成共识,最终促成国家、企业和职工的“三赢”。为此,政府必须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授权,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在劳资矛盾处理、劳动标准建设等方面更大的运作空间,真正扮演好在三方机制中的引导者、仲裁者的角色,发挥好政府在三方机制中组织、平衡、监督、服务的作用。

    工会组织。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我国《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的身份和地位都给予了确认。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工会的身份和职能主要是: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工会维护职工权利的核心部分,这是劳动者其他权益的基础。⑵协调劳动关系。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是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工会不是第三人,而是职工一方的代表。工会要考虑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但其活动的出发点应当也只能是劳动者的利益。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⑶工会代表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和方式。⑷工会代表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在三方机制中,工会组织要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独立自主、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从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格局、活动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革,使工会组织真正实现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

    雇主组织。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企业(即雇主方)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雇主组织,现有的企业家协会/联合会还是一种半官方机构,其宗旨在于竭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致力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沟通与联系,并促进企业和企业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要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应当建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企业团体联合组,这个能够比较全面代表企业利益的企业团体,应当既符合现代国际通行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设想其主要特征是:⑴这种企业团体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它是各类企业利益的代表者。⑵企业组织应是独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开展活动。⑶企业组织应能全面代表企业利益,与政府和工会共同协商劳动关系领域的问题。⑷能为企业分析劳资关系发展趋势,帮助企业搜集劳资关系方面的信息,为企业提供劳资关系方面的资询服务。⑸能代表企业在地方上或者行业内部进行协商谈判,维护企业和企业主的利益。⑹能代表企业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交流。

    企业(雇主)组织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决定三方机制构成的前提,更是决定三方机制能否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现实中,企业(雇主)组织带有多元化的特点,但将各类企业最大限度地吸收到统一的企业(雇主)组织中,是实现其代表性进而达到三方机制目的的必然要求,培育和规范一个成熟的企业(雇主)阶层,发展不同类型的企业(雇主)组织,增强企业(雇主)组织的凝聚力和对企业的约束力,将是企业(雇主)组织面临的严峻考验。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三方的代表性。市、区一级应当进一步推进企业(雇主)组织建设,使其更具广泛代表性;在基层,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组织建设。在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如果没有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可以由企业民主推选企业方协商代表。政府方代表也可以根据协商议题、内容,除由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外,还可以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三方协商。在有些地方的乡镇、街道、社区还没有组建工会,在这些地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同样存在工会组织缺位的问题。因此,经济发展较快、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要加快乡镇工会、社区工会、村一级工会的组建步伐,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也可以由各企业民主推选职工方协商代表。

    进一步加强三方机制的权威性。在这一点上,政府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更大的运作空间,尊重三方协商达成的各项共识。有关方面在出台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前,应当听取三方的意见并将其作为立法的必经程序,以有效规避劳动关系矛盾,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劳动保障部门要确实履行职责,真正扮演好在三方机制中的引导者、仲裁者的角色,充分发挥好做为政府方代表的作用,采取有效方法推进三方机制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三方协商的结果应当得到各方的有效落实,三方可以通过报告的方式,或者组成监督检查委员会或责成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对未落实三方协商结果的给予谴责或处罚。

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架构,明确三方职责

    完善市、区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架构。在现有三方机制架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区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架构。主要是在区一级建立和完善企业(雇主)组织,在加强三方协商机制的代表性的同时,必须对三方各自的组织建设给予高度重视,首先是要解决主体缺位的问题。目前,各区企业(雇主)组织还处于各自为政的境况,必须整合各行业协会的力量,建立统一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企业(雇主)组织。政府、劳动者组织、雇主组织在完善自身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区级三方协商机制的建设,完善市、区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架构。

    将三方协商机制向纵、横两个方向发展、延伸。由于区域经济的开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使企业的数量在迅速增加,劳资关系也将日益突出,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市、区,现在已经或者今后一段时间将延伸到乡镇甚至于乡村、企业集中区。现实的需要要求加大三方协商机制组织建设的步伐,市、区在完善自身建设的同时,要从纵、横两个方向积极开展三方机制建设。在行业、产业集聚区逐步铺开,加强对已经成立三方机制的行业和企业的指导和帮助,使之成为三方和谐、共促发展的典范,以点带面,带动行业、产业集聚区三方机制的全面发展;将三方机制向镇(街)、乡村延伸,真正形成纵横交错、完整的三方协调组织体系和有效的工作网络,使劳资关系协调工作能最大限度地涵盖到全市的任何一个地方。

    确定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责。在建立完善三方机制的同时,必须确定三方机制的职责。市一级三方机制处于承上起下的中间位置,其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责和内容也兼有省一级三方机制职责和内容的特点。市级三方机制应明确以下几项职责:(1)对制订并监督实施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和政策提出意见、建议;(2)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3)通报交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4)对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因劳动关系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5)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6)研究并组织实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工作;(7)研究和规范劳动标准,指导行业、区、镇(街)等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开展三方协商;(8)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9)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对《劳动法》、《工会法》等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乡镇、街道以及社区的三方机制最贴近企业、劳动者层面,三方机制的职责和内容比较具体。如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协调解决劳动关系中涉及职工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运行规则

    三方协商机构的全部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平等、民主和利益兼顾等原则。在协商讨论调整劳动关系时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三方代表以平等的身份民主协商,做到利益兼顾,共同发展。三方机制应当制定工作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建立活动秩序。三方协商机制机构召开联席会议的议题可由三方代表中任何一方单独提出,并将议题的详细内容用书面形式告知其余两方。对三方协商机构讨论的问题,应当作出决议或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三方协商的议题及协商议定事项的落实问题。劳动关系需要协调的内容多,协商的难度大,而且有些问题不是几家协商能够解决的,协商议题应该是本地区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商议题可以先易后难。应建立健全协商制度,解决协商中的问题,保证协商成果的落实。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键在于有效运作。三方机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协商重点,不断拓展协商内容,努力落实三方协商的议定事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积极推进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制化建设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在构成、运行、处理等方面将全部实现法制化,法律原则、法律方式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专门协调劳动关系运行的三方机制,其法制化、规范化的运作是劳动关系的稳定、协调、有序发展的坚实基础。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对三方协商机制均有原则性规定,但面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矛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三方机制的运行仅依靠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亟需建立、完善有关三方机制的立法。三方机制作为劳动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其整体调整的作用要远高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可以说,如果没有完善健全的三方机制,劳动法律体系就是缺失的和不完整的。为此,建议尽快市人大充分利用国家授予的地方立法权,制定三方机制的专门法规,明确三方机制的原则、三方机构的组成、职责,三方机制的运行等具体规则,逐步增强我市三方机制的职能和作用,切实发挥其在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说明:本稿尚未经领导审阅以及课题组共同研究审定)

    课题负责人:洪英士、陈建荣
    课题小组成员:谢松、陈世国、关庆勇、吴目国、朱玉红、
    陈超英、郑高厦、黄培鹰、林欢
    主要执笔人:吴目国、郑高厦、林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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