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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简称为厦门企联)。英文译名为:Xiamen Enterprises and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简称为:XE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企业、企业家(指厦门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团体、企业家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旨在竭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致力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沟通与联系,并促进企业和企业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经营。

第五条 本会代表会员参加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总工会、本会以及厦门市工商联组成的厦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厦门市湖滨南路93号科技大厦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围绕维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主要业务有: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或企业家提供可能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二)推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对涉及会员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立法、执法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三)参加中国企业联合会和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五)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组织企业开展与政府的对话活动,积极反映并帮助协调与企业有关的政策性问题。

(六)根据企业的需求,为企业、企业家提供相关的培训、法律咨询和评价等服务。利用本会会刊、网站和快讯等为会员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经贸信息和法规政策信息,推介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宣传、推广企业和企业家的创业功绩和发展经验。

(七)组织企业和企业家开展与内地、港台澳和国外企业和企业家的交流活动,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合作。

(八)引导企业、企业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搞好行业自律、诚信经营。

(九)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厦门市依法登记注册、在守法守信方面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

2、企业团体、行业性企业团体、企业家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本会企业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

2、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界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3、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社会中有较高知名度,现已退休或离任的优秀企业家;

4、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会长办公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拥有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和其他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连续两年不缴交会费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本会会员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就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会议,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为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或者辞去理事,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等参加。

    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会议职责:研究决定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的除外)。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提出本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议案,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研究本会系统和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审查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提议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副秘书长人选,提议聘用(解聘)本会各部门、各机构正职;

    (六)审查本会重大财务开支,报理事会通过;

    (七)提议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报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布置、检查、督促办事机构的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或决定;

    (三)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经济实体的设立、变更、注销方案及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建议名单,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进行任免;

    (五)提出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六)组织制定内部各项重要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七)协调和处理本会与外部的关系,加强与相关企业团体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履职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本会会员。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副秘书长、秘书长、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 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七) 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或审阅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汇报或有关资料;

(三)对理事提出质询;

(四)对于会长办公会、党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是: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对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全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会长办公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召开会长办公会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企业捐赠;

    (三)政府资助与受委托项目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 2022年9月3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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