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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厦府[2007]10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目标,促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工作是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实施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战略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坚持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0.65吨标准煤,以较低的能源消耗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为我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我市能源资源匮乏,一次能源99以上需要外地供给,而且随着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全社会对能源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能源和环境问题将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节能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各区、各部门要从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目标,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促进能源节约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的节能工作联动格局,建立具有厦门特色节能型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节能工作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全面推进节能工作。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2,由2005年的0.65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0.57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年均节能率为2.52。“十一五”期间我市累计节能量为120万吨标准煤(按年均GDP增长率15测算)。到“十一五”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节能法规与标准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政策体系、服务体系、考核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根据我市能源消费结构与特点,“十一五”期间工业节能72万吨标准煤、建筑节能(含建筑、服务、旅游、商贸行业及政府公用事业、城市生活用能等)36万吨标准煤、交通节能12万吨标准煤。各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2、万元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能耗下降12;全市120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12(以2005年为基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节能20(以2005年为基数)。

三、抓好节能重点领域

(一)强化工业节能

工业能源消耗约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50。突出抓好我市电力、石化、机械、纺织、食品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把节能指标分解到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跟踪、检查和分类指导,加大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二)推进建筑节能

完善对建筑物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物和住宅的节能认定制度和能源效率的标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充分考虑朝向、通风、采光等节能因素,并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综合能耗必须达到节能率50的要求。制订相应鼓励推进办法,制订和完善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加大既有建筑物改造力度,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进,同时结合旧房改造,逐步推进旧住宅的节能改造。城市夜景工程的布点和时间设置应充分认证,灯具的采用应慎重选择,做到既美化城市景观,又节能、少污染。

(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以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为目标,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提高节能型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要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我市商业和民用节能以提高高效照明器具和节能电器应用比例为重点,在居民住宅、商业和公用建筑中大力推广节能照明产品、节能设备等;加强家用电器、电动机、机动车和建筑的能效标识宣传,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五)抓好农村节能

大力普及沼气、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逐步实现节能化和生态化,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同时做好农村的建筑节能工作。

(六)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要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节约资源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6】50号)的要求,实现节能20。加强政府机构节能目标分解,建立能耗统计分析、监测考核制度,加强政府机构建筑物及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四、开展节能行动

(一)制定节能行动方案

制定《厦门市“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提出主要行业、主要耗能产品“十一五”降耗目标,明确电力、建材、石化、轻纺、通用设备、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农村、服务体系建设等行业和领域的节能工作主要内容,完善配套措施,发挥行业协会技术和信息优势,指导企业完善节能管理,把各项节能工作落实到部门、企业、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

(二)建设节能示范工程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组织节能重点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积极培育和建设100个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具体包括:热电联产(集中供热)3项、中央空调节能改造10项、风机水泵变频节能改造10项、注塑机节能改造5项、余热回收5项、绿色照明7项、建筑节能15项、供热系统(含工业锅炉)节能改造10项、供配电系统节能3项、蓄冷蓄热5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10项、政府机构节能5项、农村节能2项、交通节能5项、其他综合项目5项。

各区、各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要组织制订和实施本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大力推广节能示范项目,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引导,为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五、建立健全节能保障体系

(一)加强宏观指导,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认真贯彻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大力发展高科技、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工业项目,大力培育发展新型电子元器件、生物工程与现代医药、光机电一体化(含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环保和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加快重点区域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加快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

2、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要大力发展物流、金融、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商贸、社区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产业。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推进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五缘湾营运中心、现代物流园区建设,着力引进一批节能、环保产业的营运结算中心和研发机构,加快发展与工业集中区配套的物流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3、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配合福建LNG项目的建设,推动厦门东部燃气电厂开工,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要积极支持。

(二)加强法治建设,完善节能法规体系

1、建立健全节能法律法规。按照明确执法主体、严格能耗标准、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的原则,推动我市节约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法实施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出台《厦门市节能监察办法》、《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配套法规。加强监督和检查,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耗能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

2、加大节能执法监督力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加强节能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加大节能执法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三)严格节能管理,建立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能源统计分析制度和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市、区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充实必要人员。要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本地区能源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市、区统计部门要督促企业规范能源报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使用制度;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其周期检定、校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强化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专职的能源管理员,负责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奖惩机制,强化基础工作,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向市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日常监察(监测)工作,检查用能单位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耗。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制定各重点用能单位“十一五”和分年度能耗下降目标和实施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对不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单位,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措施,促使其节能降耗。

3、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设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将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重要条件,严格把关。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审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节能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等)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4、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完善配套规章,制定激励政策,优化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降耗技术和设备等重要措施,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大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加强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与检查。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促进高能效的工业和家电产品在我市的销售推广。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对全市生产和销售的需要加贴能效标识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6、加强日常节约资源管理。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大力开展节电节能活动,反对浪费能源的行为。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养成人走关灯的良好习惯;大力推广节水型卫生器具(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中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的使用效率;推行无纸化办公,开展废旧电脑及各种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广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根据节能工作的责任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检查制度,加强对我市公共建筑场所的监督检查,市经济发展局要加强督导工作。

(四)加强节能科技创新,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1、加大节能科技投入。把节能科技作为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快节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政府每年安排科技资金支持节能领域的科技进步,重点支持节能科技的自主创新和节能公共平台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推动高效节能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支持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

2、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应用。充分发挥火炬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和各工业园区的作用,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

3、加强节能技术服务。政府相关服务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跟踪国内外节能先进技术,提供信息和培训服务,组织召开技术交流会、技术培训讲座、技术现场推介会等形式,大力推广节能示范项目。

(五)发挥财税导向功能,建立节能政策体系

1、加大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市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1000万元的节能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推广、节能技术改造、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以及节能监测、能源审计、节能宣传与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各区财政也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制度,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以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2、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节能企业、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节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力度,重点扶持节能服务业。

3、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企业为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或个人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对其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节能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六)加强节能队伍建设,培育节能服务体系

1、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区、各部门要加强节能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厦门市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的建设,从资金、人员、政策等各方面大力支持厦门市节能监测技术服务中心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

2、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市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扶持节能服务产业,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3、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和双增双节活动。要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能评价考核体系

1、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研究解决推进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把节能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好推进节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设立节约能源办公室。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挂靠在市经济发展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部署和指导、协调全市节能工作。其工作职责已在厦府办[2007]11号文中表述。各区也应设立相应的机构统筹部署节能工作的开展。

3、完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经济发展局(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对全市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指定相应的节能责任部门,负责与节能办协调沟通开展节能工作。市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节能工作会议,分析能源形势,研究节能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阶段性节能工作重点,全面部署节能工作。

4、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各部门要把市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总体协调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节能工作,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委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宾馆酒店、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贸易发展局负责商贸企业节能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医院等单位节能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大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等单位节能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节能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的节能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推动本区节能工作。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土地房产、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5、建立节能考核体系。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将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区、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市国资委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6、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市、区政府每年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实施能耗公报制度。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市统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工业增加值能耗数据。各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提出本区、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属国有企业要在本意见下达后1个月内提出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市国资委汇总报市政府。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十七日

公告通知